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清远新凤城医院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4号、106号楼顶、外墙及周边空地擅自建设6个建筑物的行为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清城凤城强拆决〔2026〕1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强制拆除决定书》(清城凤城强拆决〔2026〕1号)公告送达。
清远新凤城医院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二楼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345671)领取《强制拆除决定书》(清城凤城强拆决〔2026〕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25日